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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产贷款例子(深圳房产贷款例子最新)

分类: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5-03-13

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在市场火爆的也伴如房价过高、贷款门槛降低等。本文以深圳房产贷款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政策调控下的金融智慧,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深圳房产贷款政策背景

1. 贷款利率

近年来,我国央行多次调整贷款利率,以适应经济形势。在房价上涨的背景下,央行采取“加息”政策,提高贷款利率,以抑制过快上涨的房价。

2. 贷款额度

为了抑制炒房行为,我国政府实施限购政策,降低贷款额度。在深圳,首套房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70%,二套房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50%。

3. 首付比例

政府要求提高首付比例,降低贷款风险。在深圳,首套房首付比例为30%,二套房首付比例为40%。

二、深圳房产贷款案例解析

1. 案例一:李先生购买首套房

李先生计划在深圳购买一套总价为500万元的房子,根据政策,他需要支付首付150万元,贷款350万元。在利率为4.9%的情况下,李先生每月需还款约1.8万元。

2. 案例二:王女士购买二套房

王女士在深圳已有房产,计划购买一套总价为600万元的房子。根据政策,她需要支付首付240万元,贷款360万元。在利率为5.4%的情况下,王女士每月需还款约2.2万元。

3. 案例三:张先生申请公积金贷款

张先生计划在深圳购买一套总价为400万元的房子,他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政策,他可以贷款300万元,首付100万元。在利率为3.25%的情况下,张先生每月需还款约1.4万元。

三、政策调控下的金融智慧

1. 提高贷款利率

提高贷款利率可以抑制房价过快上涨,降低炒房风险。过高的利率会加重借款人负担,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 限购政策

限购政策可以降低炒房行为,但过度限购会影响市场需求,导致房价波动。

3. 提高首付比例

提高首付比例可以降低贷款风险,但过高的首付比例会抑制合理住房需求。

4. 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贷款为合理住房需求提供便利,有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

在政策调控下,深圳房产贷款市场逐渐走向成熟。通过提高贷款利率、限购政策、提高首付比例等手段,政府有效抑制了炒房行为,降低了贷款风险。公积金贷款为合理住房需求提供了便利。在调控过程中,政府还需关注市场变化,合理调整政策,以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注:本文数据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相关政策为准。)

深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详解

摘要:

深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是根据《贷款规定》而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均为深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同时,贷款额不高于总价与首付款的差额。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于二套房能否用公积金贷款这一备受老百姓关注的话题,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解释称,市民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住宅类),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商住房贷款可转公积金贷款

记者了解到,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只要申请人名下无房产,即可按照首套房政策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将在受理职工公积金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据《贷款规定》,本市范围内的商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在《贷款规定》实施起一年内另拟实施方案。

案例1

月收入2万元的家庭

按10%的缴存比例计,该家庭月缴存额为4000元,则连续足额缴存2年后,夫妻两人账户余额合计为9.6万元,可贷款额度基本能达到封顶额80万元。

如购买均价20000元/平方米,面积100平方米的普通商品房,除去三成首付款,实际需贷款140万元,那么除80万元公积金贷款外,只需组合60万元商业贷款。

案例2

月收入8000元的家庭

据公积金信息系统统计,此收入水平职工平均缴存比例约为8%,按缴存比例为8%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1280元,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计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可贷额度为30万元。

如购买均价8000元/平方米,面积90平方米的安居型商品房,除30万元公积金贷款外,还须组合20.4万元商业贷款。以上家庭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要达到50万元,需连续足额缴存3年零4个月。

案例深圳房产贷款案例3

月收入5000元的家庭

按缴存比例为5%计算,家庭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500元,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为10倍计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2年,若父母公积金账户余额有2.5万元,可贷额度为37万元。

如购买均价8000元/平方米,面积65平方米的安居型商品房,可全额实现公积金贷款购房。

公积金贷款之解读

放宽:公积金“只认房不认贷”

如果之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新购一套商品住房(住宅类),申请公积金贷款算第一套还是第二套住房?

对于该类情况,负责人明确表示,“算第一套房。”他解释说,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实惠:比商贷少付23万利息

按目前相关规定,五年以下(含五年)的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的年利率为4.50%。

负责人说,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国家政策性住房贷款,利率低于银行商业贷款。假定购房时申请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为30年,如果采用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按目前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将比商业贷款少支付至少23万元的利息。

监督:骗贷者5年内不能再申请

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或个人贷款时,隐瞒或虚报婚姻状况、购房行为等深圳房产贷款案例情况,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予受理其公积金贷款申请。

公积金中心可将职工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提交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公积金贷款之追问

为何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不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步推出?

深圳市范围内的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可以根据国家、省、本市住房政策以及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由公积金中心在贷款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拟订实施方案,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负责人解释说,商转公涉及业务系统的重新开发、与银行的流程谈判、与房地产登记机构的业务衔接等,需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当前,广大职工对公积金贷款非常关注,因此我们拟分期上线实施,先推出普通公积金贷款满足新购房贷款需求,再集中精力另行开发商转公贷款较为合适。”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9,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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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深圳房产抵押银行贷款要注意什么

中国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是根据个人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客户提供的我行认可的抵押物情况,为其提供的用于消费用途的贷款产品。如您在我行办理此类贷款,在贷款使用上应提交用款材料。额度项下用款应在原经办机构办理,单笔用款需逐次提交用款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经核批后方可使用:

贷款用途证明材料:购买商品的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提供贷款用途声明的特殊情况,借款人须保证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个人贷款用途方面的相关规定,不得任意挪用。

根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采用受托支付,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交易对手方账户信息等。对满足自主支付条件的,需提交个人账户信息。

用款时间如与额度审批通过时间间隔六个月及以上的,需提深圳房产贷款案例交最新的收入证明佐证材料等。具体以经办机构要求为准。

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各地区存在一定差异,需要深圳房产贷款案例请您申请贷款时详询当地经办机构。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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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业主违约怎么办 四大案例告诉购房者维权方法

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现在房价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过度攀升,但是房价也只是将涨价的速度放缓了一些,并不会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很多人就会希望尽快购房,而房主看见房屋一夜之间房价上涨的情况,会违约的不在少数,所以也会导致二手楼交易纠纷案件的增加,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深圳房产贷款案例一:业主坐地起价30万被判决强制过户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吴小姐购买吴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吴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

然而,2015年3月吴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

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卖家反价被判赔成交价20%违约金

买卖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同意将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给买方,房屋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20万元。合同成交当日买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3月30日办理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49万元。2015年4月20日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然而,3月30日房地产新政调整,深圳房价暴涨。卖方于4月22日发出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涉案房产存在口头租约,租客不同意提前搬迁,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2015年5月5日买方起诉卖方。经过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交楼前解除租赁合同,卖方现在又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该房产存在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合约强制过户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成交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10万元定金、赔偿违约金44万元。同时4600元受理费以及3220元保全费也均由卖方承担。

案例三:卖家违约想赔定金了事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罗湖区某小区园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方。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卖方却忽然反价,并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但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卖方在决定违约后也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来解决纠纷。但买方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承认银行已经发贷款承诺函,承诺货款150万元。这足以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损失凭证,再加上被告在拒绝履行卖房义务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

案例四: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间公司居间,巫某向被告杨某购买龙岗区吉华路某花园房产,成交价255万元。巫某当天签约支付定金2万元,3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4月15日前监管首期款,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杨某在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居间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杨某同意将买方姓名变更为巫某,由巫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合同签订后,居间公司保证人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也按约在银行监管首期款82万元。后银行要求追加监管首期款24万元。

然而,当巫某按要求将该款打入银行监管账号后,杨某却想反价拒绝配合签字。

深圳房产贷款例子(深圳房产贷款例子最新)

经过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杨某依然坚持不签字。随后,巫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并要求其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

在法院主持调节之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上文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四个有个卖方违约的案例及相关的处理办法,我们知道卖家之所以会违约,还是因为一天一个价的房价,一夜之间卖家发现自己的房屋价格又攀升了几十万,就自然而然被利益冲昏了头,即使违约也要多赚一点钱,所以我们希望大家在阅读完这些案例之后,能够尽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这种情况应该怎样面对和处理,希望大家都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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